一名男子前往北京,一廂情願下想約見女網友,遭女網友拒絕,情緒激動下,突然在北京市挾持一名路過的五歲女童。民警封鎖現場,進行遊說,50分鐘後,警方見疑犯情緒仍然激動,有可能傷害女童,公安下令開槍,狙擊手一槍擊斃疑犯,五歲女童被安全解救。
新聞報導的末段,看到所有圍觀的途人,無不拍掌歡呼。
心情很沉重! 疑犯的行為,當然不能容忍,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。但總有更好的處理方法,即使是開槍,也可以射向疑犯的手臂,讓疑犯喪失挾持女童的能力就可以了,而不需要一槍就把他擊斃。
途人擔心女童的安危,很容易理解,但好歹也是失去了一個生命,我不明白有什麼值得歡呼鼓掌呢? 生命何價? 再者,這跟濫用私刑又有什麼分別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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